关于印发《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中国价格协会文件 · 中价协〔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协会,各驻省代表处,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为规范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已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及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价格鉴证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火灾损失,指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财产形态或功能发生变化,导致的自身价值直接丧失或灭失(含部分价值丧失),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费和火灾现场处置费等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财产(不包括流通货币、票据、有价证券等)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砸压、辐射和在灭火抢险中因破拆、水渍、碰撞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火灾现场处置费用是指灭火救援费(包括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现场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及灾后现场清理费。
第三条
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火灾损失进行勘验、统计、评定、测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或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通常指对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如果确需对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等其他损失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应另行委托。
第六条
根据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界定范围,结合价格鉴证评估特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分类如下:
- 建筑物及构筑物类损失,指火灾造成的供人们生产、生活、经营、娱乐等活动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含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消防、中央空调、中央通风等配套设施设备)的损失。
- 装饰装修类损失,指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室内外装饰装修的损失。
- 生产设备机械类损失,指工、农、三产服务业中各种生产线、设施设备、机械车辆等的损失。
- 产品类损失,指工、农、林、草、畜牧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损失。
- 商品类损失,指商业流通领域商品(含仓储物品及4S店仓储成品车等)的损失。
- 家庭物品类损失,指家用电器、乐器、健身器具、家具等有形家庭财产的损失。
- 低值易耗品类损失,指家庭已使用衣物、床上用品、文具、玩具、挂件、摆件、炊具、餐具、粮油、食品以及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及耗材类物品的损失。
- 贵重物品及书刊类损失,指钱币、邮票、字画、古董古玩等收藏品;金银、珠宝、红木家具、挂摆件、现代名家工艺品等贵重物品;名表、名牌化妆品、名牌箱包、名牌皮草、名牌衣物等奢侈品,以及具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期刊等财物的损失。
- 文物及保护动植物类损失,指国家保护文物及动植物类的损失。
- 其他财产损失。
第七条
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 合法原则。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工作,其行为、依据、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公正原则。指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对火灾所有当事人采用相同原则、标准,对火灾损失进行合理的价格鉴证评估。
- 客观原则。指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以事实或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对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
- 独立原则。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坚持第三者立场,不受任何相关方的诱导和干扰,客观、公正开展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
第八条
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 时点原则。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一般以火灾发生日为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价格内涵为火灾发生前当日资产状态下的价格。
- 替代原则。火灾中被烧毁、烧损或灭失的财物可采用相近效用的替代物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参照物鉴证评估其价格。火灾中灭失的整体资产可类比同类企业资产修正鉴证评估价格。
- 预期收益原则。部分鉴证评估标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购买价格确定的,而是根据其未来的效用或获利能力来确定的。火灾中灭失的财物或整体资产可根据其灭失前获利情况,通过客观合理预测未来确定的获利能力及有效期来鉴证评估其灭失前的价格。
- 贡献原则。火灾中灭失的财物或整体资产的某一部分构成,可根据其对整体资产的贡献或影响程度鉴证评估其价格。
第九条 · 委托与受理
(一)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时,须委托人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对火灾现场处置费用、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等其他损失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应另行分别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书应载明如下内容:
- 价格鉴证评估目的和要求;
- 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价格区域、物品所处环节或价格内涵;
- 毁损财物名称、范围、数量等;
- 委托方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托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 《火灾损失申报统计表》,包括: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置(交易)时间、原购置价格或进货价等;
- 火灾损失财物权属、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证明资料;
- 火灾损失物品账目、发票、盘存表、对账单、转款支付凭证、购货合同、进出货单、托运单等资料(如已烧毁须提供相关联的证明资料);
- 烧损程度描述,重要的物品应当附照片;
- 应检验检测财物的检验检测报告及修复方案;
- 财务系统数据、火灾前视频影像资料等;
- 其他可以证明火灾损失物品数量、品类、价格的资料。
(四)委托人授权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过现场核实、确认火灾损失事实、进行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的,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当事人协助配合承诺书,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以服务刑事案件办理、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目的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主体应为各级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可协同办案机关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根据委托内容和要求出具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报告中不得包含任何间接损失,并须声明报告不作为民事赔偿参照依据。
(六)以民事赔偿、事故处理为目的的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火灾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委托人可以是各级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市场主体(一般要求当事人共同委托)。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受理时应全面了解委托目的和案情,出具正式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并声明该报告不得作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等刑事案件的参照依据。
(七)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已受理的业务,应独立、客观、公正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对严重灭失、类型复杂的大型火灾损失鉴证评估案件,对专业性强的特殊价格鉴证评估项目,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经委托方同意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书。
(八)受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主动回避:
- 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 与价格鉴证评估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评估公正的。
(九)受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或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 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 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报告、修复方案等而未提供的;
- 提出价格鉴证评估时,价格鉴证评估标的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方未确定其在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状态的。
第十条 · 现场勘验
(一)火灾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现场勘验,应由不少于两名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组成鉴证评估小组进行,其中至少应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具体专业人员数量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鉴证评估小组调取《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全面了解案情和委托要求,制定作业方案。
(二)现场勘验时应要求委托方工作人员及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或因故不能参加的,可请求当地基层组织或管理方指派工作人员见证,也可聘请两名以上与火灾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见证。所有参加勘验的人员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现场勘验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档案。必要时可提请委托方对评估标的有关事项进行专业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价格鉴证评估。
(四)现场勘验按照先拍照录像后提取搬动的原则;先总体观察后逐项展开的原则;先查可见残留物后再查灭失物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外后内的顺序逐项开展清点核实工作。必要时召开质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陈述及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通过现场勘验核实,协助确认火灾损失事实的原则及方法:
(一)现场核对。按照受损人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及证明材料,对损失财物类别、名称、型号、数量现场进行核查验证。
(二)现场无法勘验或不能清点核对时,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价格鉴证评估依据,但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对鉴证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二条
认定火灾事实,原则上应由委托方或职能部门确认;委托方或职能部门确有困难的,经特别授权,鉴证评估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但须委托方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 烧损等级及烧损率
现场勘验确定烧损等级及烧损率的原则和方法。
(一)本规范所称火灾烧损率,是指烧损财物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二)烧损率的确定方法:
-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类。因移动外观受损或外包装轻度烟熏、水渍污染,内包装密封完好,经检测、检疫合格的烧损率,按30%—60%确定;经高温烘烤、辐射、部分烧损的烧损率按100%确定。
- 商品类。外包装轻度烟熏、水渍污染,内包装密封完好,或高温烘烤、辐射后不产生毒副作用,简单处理可销售的,烧损率按30%—40%确定,中度处理可销售的,烧损率按40%—70%确定;高温烘烤、辐射后变形或可能产生毒副作用的,烧损率按100%确定。
- 树木类(不含森林、古木、珍稀保护树木):
- 轻度烧损:烟熏、辐射、烘烤、过火造成芽孢、小枝条烧损,修剪处理后不影响存活,仅影响当年产量或生长,烧损率按30%确定。
- 中度烧损:小枝条或局部侧枝烧损,主杆树皮小面积受损,修剪处理后不影响存活,长期影响产量或生长,烧损率按30%—60%确定。
- 完全烧损:树冠受损面积超过一半,或主杆树皮局部受损,修剪处理后仍对产量成材影响较大,以及死亡树木认定为完全烧损,烧损率按100%确定。
- 房屋、构筑物类:
- 轻度烧损:存在烟熏、水渍印迹,轻微变形或局部稍有变形,轻微网状裂缝,轻微碳化,略有烘烤痕迹。烧损率按20%以下确定。
- 中度烧损:存在烟熏、水渍损坏,略有变形,局部轻微裂缝或个别裂痕,中度碳化或局部木基层碳化烧损,表层混凝土变为粉红色、局部酥皮、隆起、脱落,轻微露筋。对承载无明显影响。烧损率按20%—50%确定。
- 重度烧损:大面积烧损,较大变形或局部承重严重变形,粗裂缝网,面层严重碳化,基层大部分碳化或烧损,表层混凝土变为土黄色或白色,大部分隆起、脱落,大面积露筋,对承载有一定影响。烧损率按50%—70%确定。
- 完全烧损:结构倒塌或构件脱落;梁、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大部分或全部严重剥落、露筋或断裂,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门、窗、室内外装修大部分或全部烧毁脱落。烧损率按70%—100%确定。
- 车辆、机器、设备设施类:
- 轻度烧损:仅外观或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精确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小修(简单修理或更换)。烧损率按20%以下确定。
- 中度烧损: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部分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烧损率按20%—50%确定。
- 重度烧损: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全部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烧损率按50%—70%确定。
- 完全烧损:绝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烧损,失去原有使用价值;鉴定大修后虽能修复,但修复不经济(超过自身现值70%)。烧损率按70%—100%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构筑物、车辆、机器、设备设施类烧损率确定有争议,或者修复方案有争议,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检验检测、鉴定。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按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测算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在现场勘验中发现委托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缺少资料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变更、补充。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做必要的市场调查,制作内容完整的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被调查人不愿签字的,调查人记录说明情况并签字,使用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人协助。
第十七条
市场调查可多渠道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方式可采用市场当面询价、网络询价、电话视频询价等。调查内容可以是公开的政府部门及行业管理组织和专业机构公布的政府定价、招标价、拍卖价、补偿价、统计价、基准价,市场上实体店、网店的交易价。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当对市场调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 测算
价格鉴证评估小组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鉴证评估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鉴证评估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并形成测算说明。
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评估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火灾损失财产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采用政府定价标准确定;
- 火灾损失财产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 火灾损失财产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格标准,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方法进行测算:
-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按烧损前购进价加购进税金、运费、仓储费等扣除残值计算。
- 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财产损失,结合现场勘验到的实际情况,按重置价值的20%-40%计算。
- 低值易耗品、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价值具体计算。
第二十条 · 出具报告
价格鉴证评估小组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鉴证评估文书指引》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自受理委托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描述;
- 价格鉴证评估依据;
- 价格鉴证评估过程及方法;
- 价格鉴证评估结果;
- 价格鉴证评估限定条件和说明;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 报告送达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委托方。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数。邮寄送达的,应当同时邮寄送达回证,并要求委托方寄回送达回证。
第二十二条 · 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将反映价格鉴证评估全过程的各种资料和文书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一保管。其中,价格鉴定意见书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价格评估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归档资料和文书主要包括:
- 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书正式文本;
- 现场勘验核实或者勘验记录及相关资料;
- 市场调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 测算说明;
- 送达回证;
-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 异议
委托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对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除下列情况外,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一般应予以受理:
- 逾期提出异议的;
- 异议提出方不是价格鉴证评估事项的委托单位、相关当事人,或者与价格鉴证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 异议书无正当异议理由的,或异议事项不明确的;
- 异议书无异议提出单位印章或提出人签名的。
第二十四条 · 异议答复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书20日内作出答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申请书应当包含:异议事项;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提供异议材料的名称、份数;提出异议的日期;异议人的相关信息。
异议答复应当包含:异议的范围及内容;异议处置过程要述;异议处置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进行复议后,认为原评估程序符合规定,原评估报告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鉴证评估结论。认为程序不符合规定、适用依据错误、选用方法不当、采用参数不合理、测算错误的,应当撤销原价格鉴证评估结论或重新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异议人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的书面异议答复仍然持有异议的,应通过委托人向价格鉴证评估机构会籍所属的协会提出专业技术评审委托。
第二十五条 ·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经市场调查,选取3个或3个以上可比参照物,比较分析毁损财物烧损前与参照物之间的因素差异,通过调整修正确定被毁损财物在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损失价格的方法。
计算公式:
1. 全部毁损:
评估价格 = (市场价格 ± 修正值) - 回收价格
评估价格 = (市场价格 × 修正率) - 回收价格
2. 部分毁损:
评估价格 = (市场价格 ± 修正值) × 烧损率
评估价格 = 市场价格 × 修正率 × 烧损率
(二)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当对调查资料整理分析,去伪存真,运用适当方法确定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在鉴证评估火灾损失时,按财物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贬值或折旧,确定损失的方法。
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 - 实体性贬值 - 功能性贬值 - 经济性贬值) × 烧损率 - 残值
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 × 综合成新率 × 烧损率 - 残值
烧损率小于100%,扣减毁损部分残值;烧损率等于100%,扣减全部残值。
重置成本的确定方法:
- 重置核算法:按财物或资产的成本构成,以现行市价加全部购建支出。
重置成本 = 直接成本 + 间接成本
- 价格指数调整法:按财物或资产的成本,采用原始成本,运用价格指数测算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 = 原始成本 × (1 + 价格变动指数)
- 功能价值法:依据财物或资产的生产能力与制造成本呈线性关系,按生产能力比率关系计算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 = 参照物重置成本 × 标的生产能力 / 参照物生产能力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综合成新率 = 年限成新率 ± 修正值
年限成新率 =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 总使用年限 × 100%
总使用年限 = 实际使用年限 +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财物或资产的未来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的方法。
前提条件:财物或资产可连续获利;未来预期收益能够用货币衡量;资产所有者承担的风险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 = 财物现值 × 烧损率 - 残值
烧损率小于100%,扣减毁损部分残值;烧损率等于100%,扣减全部残值。
第二十八条 · 修复费用加和法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火灾财物部分烧损情况下,修复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和外观的支出费用。并分析比较修复后财物的状态与火灾前财物的状态或全新状态的差异,修正确定火灾损失。
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 = 修复费用 ± 修正值
修复费用 = 更换主材价格 + 辅料价格 + 工时费 + 其他费用
注意事项:
- 根据价格鉴证评估目的,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办理中折旧率范围与修正值的差异。
- 民事案件办理中当修复费用大于火灾发生前财物现有价值时,为修复不经济,推定全损,按火灾发生前财物现有价值计算损失。刑事案件按实际损失只计算毁损财物直接损失,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 残值是指毁损物烧毁后的残骸回收价。
第二十九条 · 专家咨询法
专家咨询法是将若干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火灾财物损失的价格进行鉴证评估的方法。
专家条件:国家公布或权威行业机构公示的持有专家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具有丰富经验及业界公认的权威专业人士。
适用范围:油脂、纤维、塑料等石油产品,火灾后无残留物或残留物很少的灭失物;残骸不具备清理条件,其他方法难以鉴定财物;火灾价格鉴证评估初期的预估。
注意事项:专家应根据鉴证评估工作需要在相关行业内选取,专家数量须3名以上(含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