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已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含车辆贬值)、车载物、乘车人携带物品、道路设施、公共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财物损失。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章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分类及价格鉴证评估原则
第五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分为四类:1.车辆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贬值);2.货物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的损失;3.道路设施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4.第三者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2.质量对等原则(进口配进口,国产配国产);3.相关性原则(考虑未损坏零配件拆装因素);4.保证安全原则(修复后能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
第七条 基本程序共13步:1.取得委托书;2.签订委托合同;3.指派专业人员;4.确定作业方案;5.实物勘验;6.收集整理资料;7.市场调查;8.选定方法;9.测算确定结论;10.撰写报告;11.审核报告;12.提交送达;13.归档。
第八条 委托受理:须委托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签订合同。无法提供实物或已修复的应提供照片、维修明细及证明资料。单方委托需标注说明原因。
第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一般应以事故发生日期为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实物勘验: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不能直接观察到损坏部位的应进行拆解检验;详细查勘、拍照、摄录取证,填写《现场勘查登记表》。
第四章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第十一条 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评估方法主要有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应选择两种以上方法。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部分损失;成本法和市场法适用于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指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和超过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二条 修复费用加和法:价格评估值 = Σ(配件价格 + 配件管理费 + 工时费用 + 其他费用) - 残值。材料费用=配件价格×(1+管理费率),如以零售价计算则不加管理费。
第十三条 成本法:价格评估值 = (重置成本 - 残值) × 成新率。国产车辆重置成本=现行市价+购置税+其他费用。进口车辆重置成本=报关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其他费用。成新率确定方法: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部件鉴定法、整体观察法。
第十四条 市场法:价格评估值 = 交通事故前市场价格 - 残值。用直接法(3个以上相同实例简单算术平均)或类比法(市场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求取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价格鉴定,车辆配件损坏须更换的,鉴定价格为更换配件折旧后的余额与修复费用合计。
第十六条 车辆贬值评估:价格评估值 = 交通事故前车辆市场交易价格 × 贬值系数。贬值系数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前整车价值的30%。
第五章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车载货物、道路设施、第三人财物的重置成本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已有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应关注产权证件的查验,如机动车登记证、营运证、其他权属证明,在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概况进行描述。
第十九条 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应注意修复方法的选择,按照经济、可行、实用、安全、美观的总体原则选择。
第二十条 采用成本法应注意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了解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市场法应注意活跃市场是前提条件,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相似性和可比性是基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